为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12月17日上午,汤旺县人民法院开展了人民陪审员观摩庭审活动,邀请了部分人民陪审员参与观摩。
随着审判员法槌的敲响,庭审观摩活动正式开始。此次观摩的案件是一起危险驾驶一案。2020年4月1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规定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乌伊岭镇友谊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原交警队路段时,遇交警大队民警检查,李某驾车逃避检查,后在乌伊岭医院被民警查获,因李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现场呼吸检测,显示其酒精含量为83.80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85.5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汤旺县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3 000元。
通过此次培训,人民陪审员们对于司法礼仪、办案纪律、庭审程序及相关法律适用等内容有了更加深刻具体地认识,同时,规范严谨的庭审现场给了他们很大触动,更加激发了人民陪审员的社会责任感,促进他们在今后的参审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重要作用。
在下一步工作中,汤旺县法院将继续加强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组织培训活动,丰富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知识和陪审技能,不断提升案件质效和司法公信力。